(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于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fā)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yè)設備(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并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yè)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yè)設備(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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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附表2);
(二)《專業(yè)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四)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表》(附表4);
(二)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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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xiàn)場核查。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應當委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并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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